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
1、实验实训室仪器、设备是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所必须的物质条件。所有师生员工都要以对学校财产的高度责任心,爱护仪器设备,避免损失和浪费。
2、仪器、设备发生损坏、丢失事故,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。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。由技术中心主任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分清责任,提出处理意见报系和资产处。
3、下列原因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:
(1)不听从指挥,不按操作规程进行工作。
(2)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、拆改仪器、设备。
(3)在不了解性能和使用方法的情况下轻率动用仪器、设备。
(4)保管人员保管不当;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。凡属因责任事故导致的仪器、设备损坏、丢失,均应赔偿。
4、仪器、设备发生损坏、丢失时的价值根据实际情况计算:损坏、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;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;已使用了一定年限的按折旧后价值计算。折旧后价值按以下标准计算:半年以内的按原价的80%,一年以内的按原价的50%,三年以内的按原价的25%,三年以上的不低于原价的10%。
5、赔偿金额原则上与损失价值相同。对于在发生事故时有积极补救行为而减少了损失,事后认识深刻的,经主管系主任和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酌情减轻。
6、以上规定如有与学校规定不一致处,以学校规定为准。
机械基础实验中心
2023年4月